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劉宗霖、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劉宗霖 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辦 理股東名簿變更,其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計算式:40萬股×每股10元=400萬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應備置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股東名簿等文件,供原告查閱、抄錄或複製,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上開2項請求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