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6號
- 原告
- 曾家寶
- 被告
- 百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融
- 被告
- 楊釗福
吳明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00○0號建物(即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3565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標的物暫編135、177號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返還予原告,而系爭建物前經上開執行事件以新臺幣(下同)86萬9,989元拍定,此有權利移轉證書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萬9,9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