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7號
- 原告
- 蔡宇哲即利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54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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