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林政斌
- 原告蔡宇哲即利隆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蔡宇哲即利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最新之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 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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