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勝益親食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矢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2,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6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