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高世軒
- 法定代理人謝淑貞
- 原告勝益親食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勝益親食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矢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2,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67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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