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神丞科技有限公司、蔡智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神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鈦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