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陳譽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王松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362元,應繳納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