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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劉千瑜

原告
丹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泳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萬8,5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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