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郭昭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訴訟代理人 張順興 邊國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且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裁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次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