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號
- 原告
-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昭顯
- 訴訟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張順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萬1,048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44,16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