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郭昭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張順興 被 告 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86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12年2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