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阮黃雪花
- 訴訟代理人
- 洪崇遠律師
- 被告
- 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崇恩
- 被告
- 晴美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益宏
- 訴訟代理人
- 毛仁全律師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冀
吳瓊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嘉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為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