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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阮黃雪花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告
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
被告
晴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吳瓊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嘉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為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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