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阮黃雪花、達映實業有限公司、唐崇恩、晴美能源有限公司、謝益宏、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阮黃雪花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 被 告 晴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吳瓊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嘉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為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