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 原告
-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王貞美
- 被告
-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華
鍾任琴
李奇芳
洪清池
賴慶祥
廖東亮
羅文基
胡茹萍
李春長
杜烱烽
林國彬
馬秀如
劉顯達
朱元祥
林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元,該裁定並於111年9月16日送達,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