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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珮妤蔡壹安郭欣怡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冬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代蓉

徐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7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蔡壹安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0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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