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號
- 原告
-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榮吉
- 被告
- 蔣董春菊
董順宸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事項、四」第5行所載「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黃民穎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應更正為「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董順賢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