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馬慧惠、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志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馬慧惠 被 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子綺 莊明華 被 告 林宇萱即鴻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進鴻 被 告 佳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隆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遇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