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馬慧惠
被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子綺
訴訟代理人
莊明華
被告
林宇萱即鴻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進鴻
被告
佳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隆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遇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