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蕭國亮、周美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蕭國亮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周美倫 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 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 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 周美倫即筑悅禮品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因有金額細項需再次確認,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