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 原 告
- 屏東縣屏東市民代表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亮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祥律師
- 被 告
- 周美倫
- 何桂安即宜欣企業社
- 何宜紋即義統企業社
- 周宗德即德昌企業社
- 周美倫即筑悅禮品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因有金額細項需再次確認,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