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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7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薛全晉

原告
利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隆興
被告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洪瑋懃

戴賐宏

林政安

王興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洪瑋懃、戴賐宏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98元,並於112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足憑,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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