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茂亭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郁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道壹
即被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方世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城市發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楊丕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洋淵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2,106元(計算式:1400×2365.79=0000000,另關於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部分,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