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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廖義偉
被告
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敏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認訴訟標的價額(含追加部分訴訟)核定為新臺幣4,866,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1,593元,尚應補繳37,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起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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