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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0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茂亭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坤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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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汪新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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