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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德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益

上列原告與馮天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將待收受原告起訴狀後,始進行審理。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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