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 原告
- 德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益
上列原告與馮天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將待收受原告起訴狀後,始進行審理。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上列原告與馮天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請原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含附件)過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將待收受原告起訴狀後,始進行審理。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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