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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茂亭

原告
張慧美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告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華盈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47,350元及其法定利息,嗣於113年5月2日具狀擴張請求之借款本金為29,747,35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74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85,800元,尚應補繳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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