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張慧美
- 訴訟代理人
- 錢政銘律師
- 被告
-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華盈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47,350元及其法定利息,嗣於113年5月2日具狀擴張請求之借款本金為29,747,35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74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85,800元,尚應補繳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