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徐家康即徐堃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賴松宏 被 告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家康即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參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第23條為憑(見本院卷第25、37頁),故本院就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鑫富都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30日邀同被告徐家康即徐堃富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6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2年4月30日,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分別加年率1.37%、1%機動計 算,以1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且如有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揭遲延利息,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借款利率加年息1%計算(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2年10月19日),違約金亦隨前揭更替之借款利率計算。嗣被告鑫富都公司就上開借款申請二次展延,將借款到期日延展至114年4月30日止,並約定展延期間內上開借款仍按原約定繳息。詎被告鑫富都公司自112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11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伊公司738萬6,667元、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徐家康即徐堃富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上開請求,而認諾原告之主張。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及主張均為認諾之表示,是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本件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本 院即應本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7萬4,161元(即第一審裁判費7萬4,16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黃依玲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利息計算利率及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 1 5,000,000元 4,387,278元 ⑴自11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2.965%計算之利息。 ⑵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65%計算之利息。 本金違約金: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違約金: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600,000元 2,999,389元 ⑴自11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 ⑵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595%計算之利息。 本金違約金: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違約金: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總計 8,600,000元 7,386,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