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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簡光昌

原告
王仁宏
原告
王仁孚
原告
王林秀卿
原告
李克溫
原告
馮明雄
原告
劉伯男
原告
李寬裕
原告
李一
原告
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王貞美
原告
盛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河崎君榮
兼上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銘勳(兼李承哲、Linda Cheng-yu Li即李青彧之承當訴訟人)
複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法定代理人
朱元祥
法定代理人
劉顯達
法定代理人
馬秀如
法定代理人
林國彬
法定代理人
杜炯烽
法定代理人
李春長
法定代理人
胡茹萍
法定代理人
羅文基
法定代理人
廖東亮
法定代理人
賴慶祥
法定代理人
洪清池
法定代理人
李奇芳
法定代理人
鍾任琴
法定代理人
陳德華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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