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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簡光昌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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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育揚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麗鶴(日文名:TAMAGAWA REIKO)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鯨井愛子、鯨井南帆、鯨井辰男及鯨井知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73萬4,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9,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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