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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政斌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告
振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文洲
被告
黃秋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60,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振群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振群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7日邀同被告吳文洲、黃秋桃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60萬元、40萬元、85萬元及15萬元,合計500萬元,並約定利息以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9(逾期時為年率百分之3.23)計付,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再於111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228萬元、57萬元,合計285萬元,約定利息以基準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0.35(逾期時為年率百分之3.169)計付,約定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然被告振群公司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11年11月7日及111年11月5日,嗣後均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6,960,68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授信契約書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6,960,687元,及其中4,110,687元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及2,850,000元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利率百分之3.23及百分之3.169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如附表)。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8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前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借款本金 請求借款本金   請求利息      請求違約金  1 3,600,000 2,958,604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400,000 328,734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850,000 699,847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50,000 123,502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3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2,280,000 2,280,000 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69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570,000 570,000 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69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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