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郭昭顯、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嘉軒、黃秀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被 告 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軒 被 告 黃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3,464元, 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紙可稽,原告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