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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薛全晉

原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被告
吉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穠軍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被告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余杰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告
合庫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于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訴訟代理人
郭則逸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博偉
訴訟代理人
張真青
訴訟代理人
鄭榮平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黃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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