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仁享有限公司、林均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仁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 年11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1 年11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2 年2月18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冠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李思瑩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111年8月20日 52,164元 QB0000000 仁享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