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潘快
- 法定代理人林逸欽
- 原告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欽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 已於112年10月3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美林達建設有限公 司王吉明 彰化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111年9月15日 129,595元 QN0000000 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 沅桂營造有限公司 王璟仁 彰化商業銀行恆春分行 111年9月15日 129,595元 PN0000000 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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