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洪聖霖
- 原告
- 謝家祐
- 原告
- 吳志緯
- 原告
- 吳貞儀
- 原告
- 潘世通
- 原告
- 蔡昕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瀕寬律師
- 被告
- 莎露烘焙餐廳合夥團體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坤元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
- 被告
- 李東隆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華律師
- 被告
- 張傑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莎露烘培餐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莎露烘焙餐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