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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傅士熒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告
福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桐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事實尚有部分未臻明確,請兩造於10日內根據如下所示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㈠請被告再提出111年12月至112年6月之原告薪資單,又被告於本件僅提出原告112年11、12月及113年1月之差旅費支出證明單,而未提出上開月份之薪資單到院,請被告再提出上開月份之原告薪資單,並將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

㈡被告抗辯原告於111年6月起即由正職轉兼職,111年6月起無任何簽到紀錄,則請被告提出111年1月至5月原告之簽到紀錄到院。

㈢本件被告如已提出111年6月至113年1月之原告薪資單,則原告主張之薪資差額,是否應重新計算?如是,原告重新計算之金額為何?並請詳列計算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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