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4號
- 原告
-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秋
- 訴訟代理人
- 吳春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龍升律師
- 被告
-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婉玲
- 訴訟代理人
- 張耿銓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6樓)
- 被告
- 田如華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原訴字第24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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