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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簡光昌

原告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被告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玲
訴訟代理人
張耿銓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6樓)
被告
田如華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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