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仲茂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譽瀧
- 代理人
- 李富申
上列聲請人與張原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上列聲請人與張原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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