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徐少東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人
- 被告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8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3,98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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