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戴潘美足即宏翔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戴潘美足即宏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建國即晉利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建國即晉利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提出支票號碼BFA0000000號、BFA0000000、BF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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