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老魯記有限公司、宋蕙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 債 權 人 老魯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傑 債 務 人 宋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