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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陳建宇
債務人
陳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47,89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839,92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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