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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相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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