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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

債權人
宇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枍呈
債務人
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債務人
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錫仁

一、債務人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576,12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57,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李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27,0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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