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閎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璿

上列聲請人與劉育伶即全福宅修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全福宅修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劉育伶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並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之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報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並無法知悉兩造間已協議解除契約,且約定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