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閎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立璿
上列聲請人與劉育伶即全福宅修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全福宅修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劉育伶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並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之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報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並無法知悉兩造間已協議解除契約,且約定由債務人負擔給付已送達之工程材料費,及部分施工完成之費用)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