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代理人
- 林芊亨
- 債務人
- 潘靜怡即鼎威工程行
蘇振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6,66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計算之利息,另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