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志偉即永達空間設計
上列聲請人與史家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同意於系爭契約施工期間追加工程之釋明文件(如合約書等)。
二、請提出追加工程支出新臺幣(下同)376,35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追加減報價單第2頁係亂碼,無從認定追加工程支出金額為376,35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上列聲請人與史家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同意於系爭契約施工期間追加工程之釋明文件(如合約書等)。
二、請提出追加工程支出新臺幣(下同)376,35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追加減報價單第2頁係亂碼,無從認定追加工程支出金額為376,35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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