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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洪忠正即中華冷飲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6,90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8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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