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貞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鄔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26,80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三、請更正債權人名稱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