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權 人 億鴻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邵甯
上列聲請人與林達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提出本件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查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至113年4月2日止(共267日)之違約金,扣除工程代償借款契約書第2點之60日還款期間後,共計207日,故本件得請求之違約金應為新臺幣724,500元。如無法提出一、之釋明,是否更正本件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4,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