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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莊淑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慧苓即明利成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明利成企業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王慧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與相對人間存在承攬契約,且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407,86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上開請求金額係借款或工程款,並提出請求金額407,861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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