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琮傑、林佐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利息請求為「自民國108年7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