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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廣奇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仁浤維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達漁業有限公司、仁浤郡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號碼VK00000000號之發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惟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為135,000元,故請提出該筆貨款為135,0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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