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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鐵鑫企業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00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丁春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鐵鑫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鐵鑫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鳳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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